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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9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慶宜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460 號13樓、相對人丁○○住同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69巷23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戊○○住苗栗縣苑裡鎮南勢里9鄰南勢116號、相對人丁○○住苗栗縣通霄鎮○○里○鄰○○路62號、乙○○住苗栗縣通霄鎮○○里○鄰○○路6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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