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慶宜營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460 號13樓、相對人丁○○住同上、乙○○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169巷23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戊○○住苗栗縣苑裡鎮南勢里9鄰南勢116號、相對人丁○○住苗栗縣通霄鎮○○里○鄰○○路62號、乙○○住苗栗縣通霄鎮○○里○鄰○○路6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