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1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昶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533 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777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訴,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 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查本件相對人已於96年12月3 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塗銷假處分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現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84號案件受理,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相對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自無再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