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1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接獲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7774號假扣押裁定,惟相對人所為聲請假扣押之理由並未詳述正確債權債務關係,僅係依法提供擔保以代釋明,實際上聲請人並無積欠相對人款項,因此,相對人之假扣押聲請之行為,殊有不妥且影響聲請人權益甚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729,728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以96年度裁全字第7774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已於96年10月16日,以前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聲請人給付1,729,728 元,現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21號受理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假扣押保全程序及執行卷宗及訴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