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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2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28號

再審原告
鈞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迅雷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貳拾伍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同法第272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靜 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清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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