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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5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告
全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船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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