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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8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83號

聲請人
數位開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甲○○原名徐立興
代理人
吳明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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