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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頂樓加蓋之增建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吳佳穎

  • 當事人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頂樓加蓋之增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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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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