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頂樓加蓋之增建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吳佳穎
- 當事人連宇股份有限公司、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頂樓加蓋之增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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