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24號原 告 甲○○ 被 告 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