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2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東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