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2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被告
宏勝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