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27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建助
- 被告
- 宏勝發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