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27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被 告 宏勝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