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2號
- 聲請人
- 優普恩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普恩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陸仟零柒拾貳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2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普恩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陸仟零柒拾貳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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