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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70號

返還工程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告
根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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