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 告 丙○○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107 被 告 紘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甲○○ 3號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