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52號
- 原告
-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豫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統一編號
- 125號
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依原告提出之約定書一般條款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