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59號
- 原告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3、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樓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拾萬零玖佰肆拾捌元或等值之中
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乙類第二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甲○○、
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用新台
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利息採機動利息計算,目前利息
為7 點5 ,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
償期為民國96年11月21日。詎被告僅繳息至95年9 月20日,
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
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甲○○、丙○○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中國怡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甲○○、丙○○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乙紙為證,核屬相符
,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借款、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丁、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