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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連士綱

  • 當事人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7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及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提出辯論意旨狀,反訴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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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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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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