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1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81號
- 原 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丁○○
- 被 告
- 吉盈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96年度訴字第1467號),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拾萬元,及就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訴訟繫屬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由郭正昭變更為丙○○,並經其於民國96年6月1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1份附於本院卷第6頁可憑,於法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展鉅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展鉅公司)前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並於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上背書交付原告收執。詎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而遭退票,原告即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支票發票人即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票據係因展鉅公司負責人沈欽源向其商借周轉金而簽發,其手上亦持有沈欽源簽發之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且沈欽源持系爭票據向原告借貸時,原告亦曾2次派人前往被告工地看過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按執票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票據法第1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支票執票人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遭拒絕付款者,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經查:
(一)系爭票據係被告所簽發之事實,已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頁);又原告主張其於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竟因存款不足遭受退票之事實,依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之影本各5 紙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被告雖抗辯系爭票據係因沈欽源向其商借周轉金而簽發,其手上亦持有沈欽源簽發之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無非係以其與持票人之前手間所存原因關係為抗辯事由。然票據係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係票據法第13條本文明文規定,故被告自不得以其前與原告前手沈欽源間之事由對抗原告。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3,50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雖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但非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亦逾500,000元,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6訴字第1181號 │├──┬───┬────┬─────┬─────┬─────┬──────┤│編號│票載發│發票人 │票載金額(│付款人 │支票號碼 │提示日 ││ │票日 │ │新台幣) │ │ │ │├──┼───┼────┼─────┼─────┼─────┼──────┤│001 │95年9 │吉盈環保│700,000 │臺灣中小企│AU0000000 │95年10月2日 ││ │月30日│工程有限│ │業銀行五股│ │ ││ │ │公司 │ │分行 │ │ │├──┼───┼────┼─────┼─────┼─────┼──────┤│002 │95年9 │吉盈環保│800,000 │臺灣中小企│AU0000000 │95年10月2日 ││ │月30日│工程有限│ │業銀行五股│ │ ││ │ │公司 │ │分行 │ │ │├──┼───┼────┼─────┼─────┼─────┼──────┤│003 │95年10│吉盈環保│500,000 │臺灣中小企│AU0000000 │95年10月26 ││ │月26日│工程有限│ │業銀行五股│ │日 ││ │ │公司 │ │分行 │ │ │├──┼───┼────┼─────┼─────┼─────┼──────┤│004 │95年10│吉盈環保│700,000 │臺灣中小企│AU0000000 │95年10月30 ││ │月30日│工程有限│ │業銀行五股│ │日 ││ │ │公司 │ │分行 │ │ │├──┼───┼────┼─────┼─────┼─────┼──────┤│005 │95年10│吉盈環保│800,000 │臺灣中小企│AU0000000 │95年10月30 ││ │月30日│工程有限│ │業銀行五股│ │日 ││ │ │公司 │ │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