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 告 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錦春律師 被 告 歐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複 代理 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