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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76號

上訴人
北霸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訴字第127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肆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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