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45號
- 原告
- 晧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總務情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皓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晧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