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2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葉宏基律師
- 被告
- 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院辯論終結後,經被告法定代理人甲○○具狀陳報其早於民國92年9 月底即以存證信函向被告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辭任監察人職務,堪認甲○○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陳明應選任何人為被告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