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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2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22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告
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院辯論終結後,經被告法定代理人甲○○具狀陳報其早於民國92年9 月底即以存證信函向被告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辭任監察人職務,堪認甲○○並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陳明應選任何人為被告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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