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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程怡怡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   告 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樓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306 號2 樓之1 ,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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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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