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程怡怡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 告 時代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樓 代 表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306 號2 樓之1 ,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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