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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梁宏哲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1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全國防火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以被告為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已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外,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法?官?楊明佳

??? 書記官 楊璧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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