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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3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33號

上?訴?人 機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 朝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33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00,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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