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35號
- 原告
- 宏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6年8 月20日送達原告(96年8 月6日寄存送達, 加計在途期間3 日後,經10日即同年月2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