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徐福晋
- 法定代理人乙○○、甲○○、丙○○
- 原告智康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亞琦化粧品有限公司法人、一大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號1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69號原 告 智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亞琦化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一大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7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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