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徐玉玲

  • 當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威電機工程有限公司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6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威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樓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22條可按,依據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朱家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