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63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威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樓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22條可按,依據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