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00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新復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