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0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00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新復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