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周舒雁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39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鴻展企業中心) 被 告 鼎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依兩造間展業金貸款專案貸款契約書「履行地及管轄法院」之約定,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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