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56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拜達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臺灣強寶瑞實業有限公司 通訊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羅詩蘋律師 莊佳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