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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富倫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萬陸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富倫實業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乙○○、甲○
    ○、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3 月2 日、95年5
    月9 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80萬元、150 萬元,約定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 點33、7 點44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並未按期繳付利息,全部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
    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三紙(均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富倫實業有限公司、乙○○、甲○○、丙○○○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富倫實業有限公司、乙○○、甲○○、丙○○○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
    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三
    紙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主文所示之
    借款、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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