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13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富倫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萬陸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富倫實業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乙○○、甲○
○、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3 月2 日、95年5
月9 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80萬元、150 萬元,約定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 點33、7 點44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並未按期繳付利息,全部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
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三紙(均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富倫實業有限公司、乙○○、甲○○、丙○○○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富倫實業有限公司、乙○○、甲○○、丙○○○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
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二紙、授信約定書三
紙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主文所示之
借款、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