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57號原 告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盛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以被告為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已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外,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