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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訴人
定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臻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3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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