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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朱耀平邱育佩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40號

上訴人
上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吉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4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參仟伍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零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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