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69號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7日以96年度補字第1116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