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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4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347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峻亞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丙○○
被告
欣都燈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之1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峻亞國際有限公司、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峻亞國際有限公司、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欣都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捌仟參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前開第二、三項之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第二項債務清償完畢時,第三項債務即予免除。

訴訟費用由被告峻亞國際有限公司、乙○○、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峻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峻亞公司)於民國95年9 月28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額度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於該額度內分別借款2 筆,利率為依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2.84%調整(目前為6.67%),倘借款人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份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目前尚有借款餘額分別為267,480 元及280,000 元及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峻亞公司為擔保如附表一編號2 之借款,背書轉讓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予原告,用以擔保該債務之清償。今經原告將被告欣都燈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據提示,卻遭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1 份及借據影本2 份、連線作業查詢單1 份、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或答辯,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峻亞公司、乙○○、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請求被告欣都燈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款項,且表明就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請求間為不真正連帶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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