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4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34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峻亞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 被告
- 欣都燈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之1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峻亞國際有限公司、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峻亞國際有限公司、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欣都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伍萬捌仟參佰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前開第二、三項之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第二項債務清償完畢時,第三項債務即予免除。
訴訟費用由被告峻亞國際有限公司、乙○○、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峻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峻亞公司)於民國95年9 月28日,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額度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於該額度內分別借款2 筆,利率為依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2.84%調整(目前為6.67%),倘借款人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部份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份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目前尚有借款餘額分別為267,480 元及280,000 元及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峻亞公司為擔保如附表一編號2 之借款,背書轉讓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予原告,用以擔保該債務之清償。今經原告將被告欣都燈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票據提示,卻遭退票之事實,業據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影本1 份及借據影本2 份、連線作業查詢單1 份、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或答辯,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峻亞公司、乙○○、丙○○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請求被告欣都燈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款項,且表明就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請求間為不真正連帶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