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0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05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巧禾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涉訟,約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約定書第13條第2 項在卷可稽,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