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22號
- 原告
-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被告
- 金廣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買賣契約關係涉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3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