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22號原 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金廣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買賣契約關係涉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3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