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630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96年度簡附民字第205 號,刑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5706號),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主張: (一)被告甲○○與丙○○於民國95年10月2 日凌晨2 時,在台北縣樹林巿中化公園內,認原告講話太大聲,竟持路上之鐵棍,共同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右肱骨開放性骨折、右前臂受傷、左手食指遠指骨關節脫臼、背部大遍挫傷、皮下瘀血、右腓骨骨折等傷害,且被告等傷害犯行業經鈞院以96年度簡字第570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如易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二)被告應就其故意傷害造成原告多項嚴重傷害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 條及第193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應賠償原告損害之項目及其數額,詳列如下: 1.醫療費用之損害:原告因被告本件不法侵害受到身體健康多項嚴重傷害,支出醫療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18,473元。 2.工作損失:原告受傷前係於和昇工程行擔任鐵工師父,日領工資2,800 元,自95年10月3 日起至96年9 月18日止,計351天,無法工作,其工作損失,共計982,800元。 (三)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已據提出診斷證明書1 份、醫療費用收據11份、工作損失證明書及請假單各1 份為證,並有本院96年度簡字第5706號刑事卷宗影本附卷可參。而被告等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遭被告等毆打致受有上開傷害,已如前述,被告等自應就此損害負賠償責任,茲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分項析述如後:(一)醫療費用: 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本件不法侵害受到身體健康多項嚴重傷害,其支出之醫療費用,共計18,473元,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1 份、醫療費用收據11份為證,依其受傷情形,核屬醫療上所必要,被告既未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減少勞動力之損害: 1.原告主張因被告等之傷害行為,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右肱骨開放性骨折、右前臂受傷、左手食指遠指骨關節脫臼、背部大遍挫傷、皮下瘀血、右腓骨骨折等傷害,而原告受傷前係於和昇工程行擔任鐵工師父,日領工資2,800 元,自95年10月3 日起至96年9 月18日止,計351 天,無法工作,其工作損失,共計982,800 元云云。 2.惟查,本院依職權向仁愛醫院查詢原告所受上開傷害,須休養而無法工作之期間或日數為何?經該院函覆,認綜合原告之病情,須休養而無法工作預估應4 至5 個月較為合理,有仁愛醫院96年12月25日仁字第96316 號函附卷可按,是原告請求減少勞動力之損害,應以5 個月為合理,故其得請求之金額為420,000 元(2,800 x30x 5=420,000 )。至原告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3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38,47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0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六、本件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