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6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全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 款規定,有法定代人者,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7條、4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即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委任契約關係不存在,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原告逕列被告公司董事長甲○○為被告代表人,於法即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被告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該裁定於96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