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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67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67號

原告
乙○○
被告
全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2 款規定,有法定代人者,應記載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7條、4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即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委任契約關係不存在,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原告逕列被告公司董事長甲○○為被告代表人,於法即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被告公司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該裁定於96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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