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1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俊欣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18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號三樓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俊新行股份有限公司」、「俊新行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俊欣行股份有限公司」、「俊欣行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