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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陳翠琪

  • 上訴人
    林佳穎即嘉祥企業社法人與穩揚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9號上 訴 人 林佳穎即嘉祥企業社 以上上訴人與穩揚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33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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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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