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陳翠琪
- 上訴人林佳穎即嘉祥企業社法人、與穩揚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9號上 訴 人 林佳穎即嘉祥企業社 以上上訴人與穩揚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33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瑞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