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3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福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斌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施怡君律師
- 被告
- 良乾煤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 月14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