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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玉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侯瑞甫即亞洲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5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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