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7號
- 上訴人
- 名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原名康文鴻)間因96年度訴字第597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額為新台幣906,8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