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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告
采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京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開模暨代工承攬契約書第17條第3 項約定,如因本契約訴訟者,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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