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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68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同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柒萬叁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被告同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助公司)於原告起訴前
    已解散,並經股東選任丙○○○為清算人,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閱同助公司網路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表、經濟部95年12
    月12日經授中字第09533287460 號函、同助公司股東會議記
    錄、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
    第17頁),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但書、第84條
    之規定,原告列丙○○○為同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核無
    不合,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同助公司、丙○○○、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同助公司於民國95年3 月27日邀同被告丙○
    ○○、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20萬元,並約定自95年3月27日起至96年9 月27日止
    ,每1個月1期,各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8%計付;遲
    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違約金。詎被告同助公司僅繳納利息至95年5 月27日止,即
    未再依約繳納,原告屢經催討,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第
    5 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同助公司計尚積欠原告
    本金1,073,64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
    借貸契約(對被告同助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對
    被告丙○○○、乙○○、丁○○),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請求: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同助公司、丙○○○、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另被告丁○○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不爭執,惟稱:因失業中,且尚有2 個孩子需扶養,
    目前無力清償等語。併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丁○○所不爭執,有本院96年
    5 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復有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
    書等影本各1 份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同助公司、丙○
    ○○、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
    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對被告同助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
    (對被告丙○○○、乙○○、丁○○)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
    款1,073,642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
│附表:                                                                                            單位:新臺幣    │
├──┬──────┬─────────┬────────┬──────┬────┬──────┬─────────┤
│    │            │                  │                │            │        │            │                  │                                                     │
│    │            │借   款  日 及    │                │利  息  起  │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  違 約 金 計     │
│編號│借 款 總 額 │                  │借  款  餘  額  │            │        │            │                  │
│    │            │借 款 到 期 日    │                │算  期  間  │(年息)│算 期 間    │  算 方 法        │
├──┼──────┼─────────┼────────┼──────┼────┼──────┼─────────┤
│    │            │                  │                │            │        │            │                  │
│    │            │借款日95年3 月27日│  1,073,642元   │95年5 月27日│        │95年6 月28日│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
│ 1  │1,200,000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8%   │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 個│
│    │            │到期日96年9 月27日│                │            │        │            │月以內部分照左開利│
│    │            │                  │                │            │        │            │率10%,逾期超過6個│
│    │            │                  │                │            │        │            │月部分照左開利率20│
│    │            │                  │                │            │        │            │%加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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