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號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北新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載稱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系爭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依法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