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7 分鐘讀完 全文 9,2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973號

原告
松林紙品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被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馮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乙○於73年1 月31日登記成立原告松林紙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林紙品公司),從事紙品設計、生產及販賣,原告乙○並於87年2 月10日草創「寶貝熊」美術著作,擬供原告松林紙品公司發行紙品卡片之用,且於同年8 月4 日正式公開發行相關卡片紙品,更於88年12月15日在美國著作權局國會圖書館完成美術著作登記。嗣原告乙○為順利推展「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授權業務,除於89年2 月21日設立登記松林國際圖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林圖片公司)外,松林圖片公司亦於89年3 月1 日受讓取得原告乙○所有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財產權,原告松林紙品公司僅保留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在卡片紙品類之專屬授權,得以生產、販售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等卡片紙品。

(二)查被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麗鷗公司)圖謀商業利益,竟稱原告松林紙品公司所生產、銷售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商品係仿冒抄襲HELLO KITTY商品,並89年4 月29日逕行聲請假處分,事經鈞院以89年度裁全字第1721號裁定准許,禁止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不得就該假處分附件1 所示之卡片商品、卡通圖案及就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2 所示HELLO KITTY 變身娃娃造型商品為授權他人使用、輸入、運送、販賣、批售、散布、意圖販賣而陳列、意圖販賣而進口、加工、揀選、生產、製造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應將已委託第三人銷售而交付之前述商品加以收回;另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不得陳列或散布有關如附件1 所示之卡片商品、卡通圖案及相同或近似於如該假處分附件2 所示HELLO KITTY 變身娃娃造型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宣傳性質、推介商品功能之文書或類似物件,亦不得於報章雜誌或其他任何傳播媒體為廣告、引述之行為。又被告三麗鷗公司竟於89年8 月間將上開假處分裁定全文登載在禮品世界,致原告松林紙品公司無法生產、銷售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等紙類商品,及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乙○等商譽嚴重受損。

(三)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人民之財產權應受保護,債權人若無足以信其對債務人確有權利存在之正當理由,就查封債務人財產致生之損害,即應依侵權行為負責賠償損害;其無正當理由而誤認有權利存在者,亦不能解免此項責任」,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69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三麗鷗公司請求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乙○等賠償損害事件,業經敗訴定讞,而被告三麗鷗公司前依假處分保全程序,聲請禁止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乙○等使用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查封原告松林紙品公司所有相關紙類商品,致原告松林紙品公司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計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並擅將上開假處分裁定以聲明啟事附件方式刊登在禮品世界雜誌內頁,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乙○等曾於89年8 月28日在聯合報刊登嚴正聲明以澄清事實,刊登費用支出高達300,000 元,是依上規定暨判例意旨,原告松林紙品公司、原告乙○等自得請求賠償550,000 元。

(四)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定有明文。今查,被告三麗鷗公司聲請併執行上開假處分裁定,既無正當權利,亦未判決確定,竟將以聲明啟事后附上開假處分裁定部分內容等方式,登載在禮品世界雜誌內頁,已如前述,是依上規定,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乙○等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新聞類之5 號字體刊登在聯合報、頻果日報、及禮品世界雜誌月刊各乙次,藉以回復原告名譽,要有理由。

(五)再查,被告甲○○○代表被告三麗鷗公司委託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聲請併執行上開假處分裁定,另代表被告三麗鷗公司委託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以聲明啟事后附上開假處分裁定部分內容等方式,登載在89年8 月號禮品世界雜誌內頁,除致原告松林紙品公司無法繼續生產、銷售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相關產品,更致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乙○等商(名)譽受有損害,則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乙○等自得請求被告三麗鷗公司、甲○○○等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對被告抗辯之陳述: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末按「民法第197 條第1 項所謂請求權人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係屬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係屬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因假扣押或假處分而受損害之人,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加以認定前,既尚未確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行為係屬侵權行為,自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故其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故其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之消滅時效,應自本案判決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可稽。經查,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乙○等請求被告三麗鷗公司賠償因假處分及其後續行為所生損害,本應自最高法院96 年3月26日裁定諭知駁回本案訴訟時起算時效,彰彰明甚。

(七)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0,000 元,並自89年7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以新聞類之5 號字體刊登於聯合報、蘋果日報、及禮品世界雜誌月刊1 次;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開情詞,資為抗辯:

(一)原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侵權行為2 年時效:

1、按民法第197 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次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

政處分而受損害之情形,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非以知悉該行政處分經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其為違法時為準」,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 號判例、94年台上字第1350號判決可資參照。因此,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應依個案判斷請求權人主觀上知悉之時點,而不能全繫於法院事後之判決結果。

2、蓋不論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原告於89年8 月28日刊登嚴正聲明時,即已知悉所謂損害及侵權行為人為何,嗣原告亦於89年9 月1 日以被告為相對人向法院提起假處分之聲請,並於假處分聲請狀明載「日商三麗鷗公司於外宣稱該帽子家族寶貝熊卡通圖案美術著作係Hello Kitty之仿冒商品,稱已嚴重侵害相對人之商標專用權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云云,造成聲請人無法繼續授權及販賣相關產品,已嚴重侵害聲請人之著作權利及營業利益」等語,顯見原告至遲於提出假處分聲請狀時,主觀上即已認定並知悉有侵權行為存在,則其遲至96年5 月9 日始提起本件請求,業已罹於消滅時效。

(二)被告提起假處分聲請係出於確信有權利存在之正當理由,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1、查被告所製造銷售之Hello Kitty 凱蒂貓造型商品,具有「貓臉呈稍扁之橢圓狀;沒有嘴巴;額頭裝飾蝴蝶結、花朵、草莓、瓢蟲等可愛裝飾品;左右各有三根不平行之放射狀鬍鬚;眼睛呈長橢圓型;鼻子呈橫橢圓型;表情可愛動人;系列變化之服裝造型」等特徵,被告Hello Kitty商品及其變身系列商品,不斷推陳出新,消費者根據上述商品外觀之特徵,即可與被告產生聯想,因而確信HelloKitty 凱蒂貓造型之商品外觀,已取得表徵地位,消費者得根據商品外觀或包裝,即可與商品來源產生聯想。而原告帽子家族寶貝熊造型,竟具備Hello Kitty 造型之下列特徵「臉部為白色呈稍扁之橢圓型;沒有嘴巴;額頭裝飾蝴蝶結、花朵、草莓等飾品;眼睛為黑色呈長橢圓型;鼻子為黃色呈橫橢圓型;雷同之帽子造型」等,則原告帽子家族寶貝熊使用擬人化造型,與被告Hello Kitty 變身系列造型之意匠、神韻極為雷同,一般不具有專業判斷知識之普通消費者,實無從分辨兩者之不同。況帽子家族寶貝熊之知名度又遠低於被告Hello Kitty 系列商品,因此一般消費者單獨見到原告帽子家族寶貝熊圖案時,即可能將其誤認為Hello Kitty 變身系列造型之一。是被告基於確信Hello Kitty 及其變身系列造型有公平競爭權利之存在,此權利已因帽子家族寶貝熊造成消費者混淆受到侵害,故依法向法院提起假處分聲請,此行為即屬正當,自無構成侵權行為之理。

2、次查,本件假處分之本案雖經最高法院判決被告敗訴確定,惟被告敗訴係因法院認為Hello Kitty 變身系列造型不構成公平交易法之商品表徵,駁回被告依據公平交易法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而被告與法院間對於Hello Kitty 及其變身系列是否構成商品表徵認定之差異,僅係法律見解之不同,尚不能因而謂被告提起假處分聲請時即知HelloKitty 及其變身系列造型不受公平交易法之保護,而有侵害原告之故意。再者,帽子家族寶貝熊之原創性及著作權是否存在乙案,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則如何推論被告於聲請假處分時即知帽子家族寶貝熊具有原創性,且享有著作權,仍故意對之提起假處分之聲請。

(三)經查,由於帽子家族寶貝熊與Hello Kitty 變身造型系列多所雷同,被告依合理確信認原告圖案乃係抄襲,因而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並獲准許,已如前述。今被告將法院核准之假處分裁定全文刊登於雜誌,既未有任何修改增飾,亦無虛偽編織,而法院判決裁定內容本即為公開訊息,任何人均可閱覽查證,並透過管道獲知當事人於具體事件之爭執內容,故被告公開真實正確之訴訟訊息,並無不法可言。

(四)再查,原告為規避本件假處分裁定之效力,竟事後製作多紙日期不同之著作權讓與證明書,主張原告乙○於89年3月1 日即將帽子家族寶貝熊著作財產權讓與其關係企業松林圖片公司,並溯及至87年10月8 日至89年3 月1 日止共計174 件著作。而松林圖片公司亦於91年間於另案主張本件系爭假處分影響其有關帽子家族寶貝熊著作財產權之權利行使,造成其授權商紛紛解約而受有損害,並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原告既已將權利讓與他人,如何會因本件假處分受到損害。是原告既將權利讓與他人,則不論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乙○,本均無製造、生產、銷售系爭產品之權利,其主張係因被告假處分聲請,致其受有營收損害,即屬無據。

(五)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即不發生賠償問題;被害人實際上有否受損害,應視其財產總額有無減少而定」、「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金額之核定,應以債務人因假處分可能受到之損害,或因供擔保所受損害額為衡量標準」,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186號、95年台上字第2409號、87年台抗字第171 號裁定可資參照。假處分之擔保金額僅係法院對債務人因假處分可能所受損害之預估金額,而非謂債務人受假處分必然有所損害或受等額損害。因此,原告未舉證其因侵權行為確實受有損害及數額,其損害賠償之請求,顯無理由。

(六)聲明:1.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三麗鷗公司因認原告松林紙品公司所生產、銷售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商品係仿冒抄襲HELLOKITTY 商品,而於89年4 月29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事經本院以89年度裁全字第1721號裁定准許,禁止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不得就該假處分附件1 所示之卡片商品、卡通圖案及就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2 所示HELLO KITTY 變身娃娃造型商品為授權他人使用、輸入、運送、販賣、批售、散布、意圖販賣而陳列、意圖販賣而進口、加工、揀選、生產、製造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應將已委託第三人銷售而交付之前述商品加以收回;另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不得陳列或散布有關如附件1所示之卡片商品、卡通圖案及相同或近似於如該假處分附件2所示HELLO KITTY 變身娃娃造型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宣傳性質、推介商品功能之文書或類似物件,亦不得於報章雜誌或其他任何傳播媒體為廣告、引述之行為等情,業據提出上述裁定1 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至原告主張被告三麗鷗公司前依假處分保全程序,聲請禁止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乙○等使用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查封原告松林紙品公司所有相關紙類商品,致原告松林紙品公司受有損害及失有利益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爭執要旨為: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之行為是否具有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原告是否受有損害?茲分述如下。

五、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固得聲請假扣押,但債權人聲請執行假扣押,是否應負侵權行為之責任,應以假扣押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之結果以為斷;蓋本案判決如債權人勝訴確定,則其以假扣押保全強制執行之債權,即得受清償,自無侵權行為之可言;必債權人敗訴判決確定且須有故意或過失,始負侵權行為之責任,債務人方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最高法院78年度臺再字第35號判決要旨參照)。申言之,民法第197 條第1 項所謂請求權人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其因而受損害之他人行為係屬侵權行為,亦須一併知之,若僅知受損害及行為人,而不知其行為係屬侵權行為,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因假扣押或假處分而受損害之人,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加以認定前,既尚未確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行為係屬侵權行為,自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故其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之消滅時效,應自本案判決確定時起算(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927號、第2923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三麗鷗公司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 年 度裁全字第1721號假處分裁定而受有損害,該假處分之本案訴訟於96年3 月14日始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述裁定1 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之消滅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其96年5 月9日遞狀提起本件訴訟,尚無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問題。

六、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亦定有明文,而此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須以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致他人受有損害,及其損害與行為人之行為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而按上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主張此項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自應對其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則原告既主張被告有侵害其商譽嚴重受損之情事,自應就被告所聲請前揭假處分屬侵權行為一節,負舉證之責。然查,原告僅以被告三麗鷗公司聲請併執行上開假處分裁定,另被告三麗鷗公司委託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以聲明啟事后附上開假處分裁定部分內容等方式,登載在89年8 月號禮品世界雜誌內頁,致原告松林紙品公司無法繼續生產、銷售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相關產品,更致原告松林紙品公司、乙○等商(名)譽受有損害,即認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權利之情事,顯尚未盡其舉證之責。再者,被告三麗鷗公司因認原告松林紙品公司所生產、銷售帽子家族寶貝熊系列美術著作商品係仿冒抄襲HELLO KITTY 商品,而於89 年4月29日向本院聲請之假處分事件,亦據本院以89年度裁全字第1721號裁定准許之,已如前述,足見,被告三麗鷗公司聲請上開假處分事件,並非無據。而被告三麗鷗公司上開假處分之本案訴訟,雖獲敗訴判決,然此乃為確保前揭假處分內容及效力所為之必要行為,應屬合法之訴訟行為,亦係正當權利之行使,尚難逕以該事件獲敗訴,即認被告三麗鷗公司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原告之此部分主張,自非有據,尚難准許。準此,被告三麗鷗公司既無侵害原告權利之故意或過失,被告甲○○○自無須負連帶賠償之責,亦無負登報道歉回復原告商(名)譽之義務,原告所請,尚無足採。

七、綜上所述,被告三麗鷗公司聲請前揭假處分及提起訴訟行為,均非屬侵權行為,自無侵害原告商(名)譽權之情事,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5萬元及應登報等情,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爰不予一一論駁及訊問,附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人民因違法之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