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字第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字第8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敏卿律師
- 被告
- 來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行至第四行關於「存續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二年十月三十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存續期間自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