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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返還合夥出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告
甲○○
原告
被告
慶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慶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及被告丙○○之住所地均在台北市○○區○○路110 號12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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